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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是:被告人一方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公诉人应当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对存有疑问的证据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定。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应定位为独立的审前程序。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通过依职权启动和诉权启动两种方式,并且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前、庭审中以及二审都可以提出,可以说立法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种类涵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证据类型。适用不同非法方法取得的不同种类的证据又将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 1.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
在我国程序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还有行政复议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包庇罪的行为包括有以下三点: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以下两点,分别是: 1、明
行使合同解除权要遵循以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 3、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