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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和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和既遂?

2021-09-06 82
普法内容
1.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他们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上出自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五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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