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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拆迁方是否还需要向被拆迁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律师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即征
拆迁方无需公示拆迁许可证。新条例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无需公布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时,房屋拆迁需要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但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向开发商发放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了拆迁许可证后是可以不拆迁的,但超过规定的期限不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就会过期,不能再进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
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也就是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处理拆迁补偿事宜。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形式赔偿
拆迁房能否买卖,需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定。 通常,拆迁房即因城市规划等的原因被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子。 迁安置房有两种: 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某些地方规定,被安置人取得此种配套商品房的
房屋拆迁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拆迁主体要明确 在正式拆迁之前,必须弄清楚拆迁的行政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有权实施征地拆迁。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一般不具有合法性; 2、拆迁文件的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