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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高利贷,高利贷利息的计算: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时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
最高法院规定的合法年利率是24,即月利率2。所以,月利率2.5的利息,法律是不保护的。但也不反对。只有超过36以上的,属于高利贷,法律是坚决反对的。
高利贷在法律上的界定是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种类与年利率如下: ①短期贷款六个月(含) 5、6 ②六个月至一年(含)6 ③一至三年(含) 6、15 ④三至五年(含) 6
三分的利息通常被认为并不构成高利贷。一般而言,若借贷双方在合约中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即属于高利贷范畴;反之,倘若并未超标,则并不算作高利贷,而是受到法律
年息超过24%,法律不予支持,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没有主张利息的权利。但超过约定的还款时间或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时间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为没有效力,借款人可以请求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在《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