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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一切物权共同具备的效力,即所有权、使用权或担保物权。物权有其特殊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与物权的特殊效力相对应。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例外。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 2、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物权的追及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能够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可以撤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等的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人民法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