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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 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 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
财产混同属于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因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财务混同的结论2、通过对工商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财务混同的结论2、通过对工商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也称为行为责任;后者是指事实真伪不明的,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在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债权确实存在的证据。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主要的证明责任,借款人负次要的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合同确实存在的证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今天我们来讲讲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
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索赔,若院方不肯赔偿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