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有孩子的,男方需要
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民事责任:
(1)男方需要承担
孩子的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男方需要承担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
是因男方婚内出轨有孩子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出轨方支付损害赔偿。
2、刑事责任:
(1)若是男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属于非法同居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会
承担刑事责任;
(2)若是构成重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对重婚罪进行判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若是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外遇有孩子男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
(一)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4、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1)虐待:
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遗弃: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5、有其他重大过错: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2)猥亵家庭成员;
(3)诽谤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恶习;
(5)未对配偶关心照顾;
(6)不愿生育子女;
(7)无能力或不愿意过性生活;
(8)失踪(离家出走),对家庭未提供帮助。
二、外遇有孩子男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
(一)婚内非法同居:
1、构成婚内非法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婚姻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会判刑。
(二)重婚: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具体来说,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3、重婚的处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军婚罪:
1、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2、破坏军婚罪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所有军人;
(2)在客观上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正式登记结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现役军人和非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不知其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3、或者虽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但却与其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长期或短期秘密进行共同生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的,亦构成本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