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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手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教师没收手机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 在该种情况下,教师是基于对于学生的管理进行的行为,没收手机虽然短暂让所有权人失去了对于所有物的占有和处分
学校没有权利没收手机。学生可基于占有权对学校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家长可基于所有权向学校行使所有权返还的权利。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学校及教师暂扣学生手机的行为,应视为对手机的暂时管控,并非法律范畴内的没收;然而若将其据为己有并拒绝返还则构成违法。部分学校或许允许学生在特定环境下(如课余或特殊场合)使用手机;然而部分学校基于教学秩序与学术因素,可能严禁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一)从法理上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源自古罗马的物权保护之剑,学生的手机是学生或者其家长的合法财产,固然是值得保护的,尤其在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多年的今天。在私权方面,“法无禁止则自
首先,没收是指,将他人的财产以强制力的形式将财产的权利状态转变为公有的一种方式。 其次,学生的手机的原始权利状态,所有权一般归父母所有,学生是直接占有人。如果学校将学生手机予以没收,学生可基于占有权对
目前法律上很难追究学校责任的。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学校不可以删除学生学籍。 如果是高中生,擅自离校,学校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即使未果,学校也无权删除学籍。 如果删除学籍属于违规操作,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
在读大学生落户在学校是否可以买房,需要具体分析。以北京为例,学校集体户口属于临时户口,可以在北京买商住两用房,但是不能作为户口入京的条件。以长沙为例,大学毕业之后,可以通过学历落户方式落户长沙,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且在限购区域内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