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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新婚夫妇责任感和经营婚姻能力。坚持关口前移,实施“源头维权”,针对新婚夫妇相处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夫妻义务权利、和谐相处技巧等方面编印发放宣传手册,对新婚夫妇进行科学指导,帮助新人们尽快完成角
一是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县妇联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妇联、司法局等相关业务科(处)室抽(派)出5名同志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从乡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势在必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依然易发多发,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不断加大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有效化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比较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
婚姻家庭纠纷大都数是源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微小矛盾的日积月累,没有化解好而形成的,很多事情是说不清道不明,积少成多,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等待事情造成了后果才采取补救措施。有一部分是在组建
离婚纠纷,当然可以当庭调解。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调解的离婚诉讼,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虽然我国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但
离婚并不可怕,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制度,离婚属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因为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当然可以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家庭纠纷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还是建议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等法院作出相关的判决。最主要
没有结婚证,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因为没有结婚证,男女双方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符合退还彩礼的要求。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