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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的六个月之前,如果破产债务人无法偿还其所欠的所有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充抵所有债务或者有明显的资不抵债现象,那么尽管如此,该债务人仍应确保不对个别债权人做出任何还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将有权利向法院提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对于申请破产以后债务怎么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内,债务人明知自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的,有逃避破产分配及对关联方转移财产的嫌疑,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所以,《企业破产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可以
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A)的债务人(E)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E)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拒不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
欠债要还,公司提前还债,合法有据。如已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无权擅自还债
这是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
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法定债务仍应当偿还。具体来讲,偿还顺序如下:首先,在申请破产之后,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应当随时进行清偿。其中,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先对破产费用进行清偿。如果是无法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
公司宣告破产,资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当公司资产已全部用于支付各种费用、债务之后,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财产时,破产管理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一旦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就可以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不必再偿还。 公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