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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签订一个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标明转让A45%的股权给B。标记好价格就行了。工商方面的性质就变了,不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了,变成了两个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税务方面也要去变更一下。 1、按受让的对象是否为公司的股东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该法规定,个人独资在没有办理变更企业性质(要重新办理为合伙企业)是不
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自然人独资可以变更。该独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变更,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另外公司结构也可以变更,可以变更为有限公司,增加股东人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变更法人代表(自然人独资)不属于股权转让。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作出变更决定前十五天应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
自然人独资可以变更。该独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变更,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另外公司结构也可以变更,可以变更为有限公司,增加股东人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