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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

离婚以后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

2024-06-14 18
普法内容
离婚以后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前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屋的拆迁而取得的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掉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掉换房屋的; 九、其他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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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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