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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起诉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性格不合不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也不一定就不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实际上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几个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条件是这起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遇到争议以后的其他解决方法,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等情形,但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法院在受理了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然后必须要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离婚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较于普通民事案件有特殊之处,为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
离婚案件一方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原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从级别管辖来看,此时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往往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