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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为: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