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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通过双方合同约定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根据著作权法“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相关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
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电影影视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影视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如下: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按照民法的共同共有关系来处理。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获得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适用上述的要求。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有以下方法: 1、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调解,被侵权一方也可以选择向版权局进行投诉。若选择投诉,则当事人应该提交版权权利归属证明,包括:版权登记证明、作品原稿以及对方侵权的证据; 2、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