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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担保法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是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 (3)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
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
要在符合条件时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2、履行合同义务必须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再此之后履行; 3、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没有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