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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2)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
控股股东也属于股东,但是其权利与普通的股东是一样的。但由于其股权份额比较高,一般是占到有67%以上,所以一般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而如果拥有的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仍能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而控股股东也具有相应的义务
一、投票权 这是股东尤其是发起创始人及创业团队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具体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权和选择管理者(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权利只能通过参加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公司法》第103条具体规定了
权利是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在绝对控股模式下,由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所以,控股指掌握一定数
控制指的是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三者的区别: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并且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名称登记权、收益分配权、查询权、诉讼权等,具体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退股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