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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让人的“手”和“脚”伸得更长了,自己没有因为时间和空间原因不方便去做的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且法律后果仍是归于自己,但是当发生一些情况时,代理也会发生终止,例如当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当然终止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无须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人是可以随时终止委托的。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的,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不赔偿全部损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通常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通常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通常的诉讼做法,这些做法通常不直接牵涉委
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权获得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报酬,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有权获得补
要分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但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委托关系仍不消灭,可以依照此约定继续接受委托。还有一种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的情况是,如果委托合同的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委托理财投资方式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又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有关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众说不一。如果受托人适当履行了资产管理义务,没有侵犯客户资产权利的行为,投资亏损应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要求交付保底收益,也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亏损、返还本金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受托人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如果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原因是因为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赔偿适当的损失。 因委托人的死亡、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导致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