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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我们必须强调和明确指出的是,非法高利贷中的高额利息与利滚利完全不合规、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在借款之前,对应的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进行扣除。若利息已被事先从本金中扣除掉,那么就应该依照实际剩余的借款金额来返还给借款人,同时还需计算出
利滚利的借条不合法。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即使复利的,复利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可以不偿还复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利滚利是民间的讲法,法律上称为复利。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至今法律上仍是既无肯定又无禁止。根据民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计算复利的:⑴
利滚利的借条不合法。 1、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利率不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 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
利滚利的借条一般不符合法律规定,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相关规定,民间的个人借贷最高利息一般不可以超过年利率24%,已经支付的超过24%的但少于36%的部分将不予退还,如果超过36%部分一般可以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借款人进行返还。 个人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其中的“一年期贷款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息。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可知,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确定的事项,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进行确认。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人还款一般视为先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