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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

2023-05-09 10
普法内容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如下: 1、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自来水厂是城市居民主要的饮用水来源,对其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处理设施、出厂水质等都需要进行监督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饮用水生产企业:包括饮用水生产企业和饮用水包装、灌装企业,对其原水源地、生产设施、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测,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集中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如学校、医院、工矿企业等,对其自备水源或从自来水厂引入的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测,确保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饮用水管网的卫生安全:对城市饮用水管网进行监督检测,防止管网污染对饮用水的影响。 饮用水微生物标准如下: 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菌落总数(CFU/mL) 100。 综上所述,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需要从源头到终端,对饮用水的生产、加工、供应、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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