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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汇票再追索金额是由以下构成: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3)发出通知书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
汇票再追索金额构成如下: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3、发出通知书费用。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3
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达到立案的金额标准是不同的。因此,要根据刑事案件来判断。如诈骗罪的案件,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金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其侵犯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以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了其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