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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
多人查封同一财产的处理顺序: 1、首先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2、如果没有抵押权,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 3、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
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房产手续时,轮候顺序按先来先排的原则处理。原查封解除后,排在第一的轮候查封即生效;排在第一的轮候查封再解除的,则原排在第二的轮候查封即生效,以此类推。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
1、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的规定为: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查封房子与欠债金额大小没有特别的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欠债的金额达到某一标准后就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只要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以该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债权人知道名下有房产,法院
欠款多少与查封房产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查封房产一般发生在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没办法实现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在向法院起诉立案时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
法院查封房子3年查封期过了,可以继续申请查封。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在查封、扣押、冻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