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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的30%或社平工资的30%。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发放,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放弃此项权利。但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即使用人单位未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未依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2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又或者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似经营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以下是对于禁业竞止未支付补偿金的回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不是在职时发放,而是离职后发放,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还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不低于本人工资30%或当地社平工资的3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
首先,竞业限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