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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是需要对子公司的债务予以偿还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债务不需要母公司承担。
根据现行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董事会成员兼任财务主管职务,则董事会成员仍可担任此职。需注意的是,监管规定限制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即监事)。比如,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原则上有权兼任其子企业
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公司债务个人连带责任的处理包括: 1、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对未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
1、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根据《中华人民
在债务加入中,当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破产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如果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欠缴出资和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就不用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不会牵扯到其家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对于债务的解决有三个步骤:1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