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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保管义务一般不属于附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以下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放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2、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存放人对特殊保管物有说明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有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损害或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应务: 1、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付款等; 2、提示和说明特殊物品;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缺陷;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取回保管物的权利。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索赔权。保管期内,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可
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存合同或者寄托合同”,它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中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无偿地或者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
保管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吗 不属于。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就是对物品进行保管的合同,即双方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保管人支付一定费用或免费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时间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债权人拒绝受领且没有正当理由;债权人失踪;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很难履行债务的。 依照我国法律,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太高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