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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胁迫的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的性质

以胁迫的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的性质

2021-02-26 208
普法内容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构成胁迫需要胁迫者具有故意,实施非法的胁迫行为,且被胁迫者需要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而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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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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