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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的诉讼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余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可以提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向股东会提案。若是股东会经过特别表决通过,则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有: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
请求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基本都需要清算,只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需要清算。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指的是只要有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公司即可解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所有权类型有以下: 1、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债权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2、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