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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
失业保险基金领取需要具备以下资格: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领取年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
劳动者符合办理失业金的,那么只需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其次,社保缴纳累计证明,即社保手册上的缴费记录。即可到劳动就业保障局申请失业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二)户
1、被公司辞退且购买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可以领取失业金,但如果是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金。 2、领取前,【须在解除合同15日内提交档案】(档案必备资料:①签订的劳动合同、②解除劳动合同、③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申请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已经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开始享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