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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当然对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三年。
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
楼房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住宅为七十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2、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3、工业用地五十年。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由于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所以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
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指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土地争议处理办法如下: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国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者是集体,自然人或者组织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需要分情况讨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抵押;以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土地使用权明显是作为“一种权利”,而被列示为无形资产的。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