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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财产认定难。一方面要分清是同居关系存续之前的个人财产和同居关系存续其间的共有财产。而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既无约定,也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很难分清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
40余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原养女以出资翻建为由,占据原养母房屋引发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金女士从涉诉房屋中迁出;施老太给付金女士建造房屋出资款和其他费用共计5.3万元。合资翻建1966年,施老
同居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属于男女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对偿还共同债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
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
拆迁房屋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协商解决是在拆迁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纠纷的前期,都会选择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处理。这种解决方式的好处即是一旦达成
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首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没有约定的,可以时候达成事后的约定;不能达成一致合意的,就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按照份额以及相关出资事实来进行确定。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同居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
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卖房人死亡的话,这时候买房人仍然可以选择与买房人的继承人进行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如果双方事先订立了仲裁协议的话,买房人仍然可以与卖房人的继承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