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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 1、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观要件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没有泄愤报复或者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此罪: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1)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等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并且导致后果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行罚金处罚,具体如下: 1、强迫他人购买或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点: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