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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承担债务后不能追诉分公司。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公司产生的违约责任一般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但是分公司有财产的,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
分公司不能承担债务,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虽然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债务,但是分公司不可以,因为子公司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分公司则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总公司承担债务后不能追诉分公司。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承担债务后不能追诉分公司。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公司产生的违约责任一般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但是分公司有财产的,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
债务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如果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实在难以确定的,视为各连带债务人需要偿还的债务份额相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免债务人用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来推脱承担责任。在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