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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21-03-22 121
普法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道德败坏,继续探望会造成子女产生人身、心理严重损害的; 3、中止探望权的其他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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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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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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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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