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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20株以上,为重大案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
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是: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二条[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
一、数量较大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三、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2-5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偷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一)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林木种子相关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的条件有: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辖范围内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刑事案件撤案需要的条件: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没有充分证据的;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告不起诉或者不再追究的;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
一、立案的三个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
经侦科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安的经侦部门在受理报案之后,经过审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后,即可立案,凡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则可不立案。 与此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