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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哪里备案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哪里备案

2021-05-22 6
普法内容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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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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