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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最新立案标准如下: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
对于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事处罚包括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有四种情形,会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
骗取贷款,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以下区别: 1、主观不同。骗取贷款罪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隐瞒贷款用途或者虚构事实来满足贷款条件,但主观上仍有归还贷款目的;贷款诈骗罪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诈骗贷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主体可以
骗取银行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名是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 两者的概念不同;前者是以转贷谋取私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以高额的利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欺骗方式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