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1)车辆维修费(2)车辆施救费用(3)车载物品的损失(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5)车辆贬值损失(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7)其他损失,如
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费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单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他财产价值的鉴定意见
车辆运营收入证明
受损物品的购买发票及价格表
车主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电话单和货物清理费用收据等
二、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2)医药费(3)住院费(4)治疗及手术费(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6)整容费(7)其他后续治疗费。
2、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和抢救费用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计算确定,需要康复训练、整容和后续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根据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费收据、抢救费用单据
(2)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
三、误工费
1、
误工费赔偿的基本原则:
(1)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的收入;
(2)误工费还包括兼职的收入;
(3)误工费必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单位没有扣发的收入,不予赔偿;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收益;
2、计算标准: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院的休假证明、住院证明;
法医鉴定意见或伤残鉴定意见
单位误工减少收入证明
其他收入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四、护理费
计算标准: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决定
(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实际护理期限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应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支付期限为五至十年。
(3)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嘱证明
护理费发票或收据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五、住院
伙食补助费
1、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
鉴定意见
七、
残疾赔偿金
1、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伤残赔偿指数×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2、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2)伤残鉴定书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
费用标准: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具体计算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2、需要的主要证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九、
死亡赔偿金
1、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年-(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十、丧葬费
1、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一、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标准:
(1)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受害人及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赔偿基本标准
(1)必须是受害人或者亲属、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医院就诊、转院治疗、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2)交通一般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以普通舱位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车,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等以上的座位。
(3)住宿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准。
需要的主要证据
(1)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正式票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十三、
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伤残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