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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还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举报。另外,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在发现被冒用后,被冒名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一、什么是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二、冒名股东的特征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
冒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区别是权利义务不同,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出资并以真实人的名义登记公司。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认定为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并以他人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人
冒名股东的定义如下:非法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违法行为,即可称为冒名股东。且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其他股东不得要求冒名行为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还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举报。另外,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在发现被冒用后,被冒名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或者侵权之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