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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前者是诺成合同,后者是实践合同。 2、前者是有偿合同,后者既有有偿的情况,也有无偿的情况。 3、前者是给付仓单,后者是给付保管凭证。 4、前者在轻微过失的情况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这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要求,就可以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仓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订立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 1、合同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补救,并且要求赔偿其履行的损失; 3、违约解除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如下: 1、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