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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二)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三)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我国《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所适用的立案规定如下: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立案法,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如果战时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一)故意致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轻伤三人以上;(二)强奸无辜居民;(三)故意毁坏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不满规定金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战时抢劫居民财物罪是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1954年。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定了中国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如下: 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2、关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万以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