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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履行合同如果约定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没有约定失效期限的,自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后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均不履行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合同不履约不会直接导致合同作废时效,但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除外。且无论合同是否作废时效,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就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不执行双方若无特别约定一般不会失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失效时间。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直有效的,但是我国《民法典》对于租赁期限要求不得超过二十年。当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当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租赁期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先催告交纳,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租赁合同到期,不继续签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租客不交租金的,可随时要求搬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
1、一般为3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2、三种事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
对于房屋拆迁合同的有效期,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附期限,应一直有效。 1、只要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订立的基础是合法有效的,其有效性就一直保持; 2、如果协议本身不合法,则协议本身自始至终都无效; 3、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因拆迁合
依据民法典第707条以及73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期限转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它的生效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时,合同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只要房屋租赁双方达成一致的一致表示,同时完成签字,这时候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