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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是什么

2021-12-17 97
普法内容
民法典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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