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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 1.对于刑事诉讼,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由于其他原因发回重审的,没有次数限制。 2.对于民事诉讼,因事实方面的问题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由于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没有次
发回重审,是发回原来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的法官是需要回避的。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
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适用法律错误就改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次数已经发回重审了,说明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到事实认定清楚为止,没有次数限定。
如果一审二审事实不清,定案证据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程序错误,你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我也咨询过一些律师,有的认为,再审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而不应再行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91)1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根据《民事诉讼法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二审再审的规定如下: 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案
再审和重审有以下的两个区别,具体如下: 1、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