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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1954年宪法以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1954年3月23日,宪法草案初稿第五十条规定:(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中央直辖市;(2)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分为自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
民族区域自治不可以司法自治。因为只要民族区域自治拥有了私法自治权,那么就跟联邦制无异。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和联邦制是不一样的,民族区域自治说白了就是法律法规、中央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一种变通执行罢了。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也是1954年的宪法,为我国宪法提供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
法制行为包括: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
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实施的。具体如下:公国现行的《教育法》是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