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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一般可通过如下的方式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根据使用目的,可界定商标使用于商品本身、外包装、容器,根据使用方式,可界定为商标使用于有关商品的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功能产生和实现的前提,同时也是商标权取得、维持和得以保护的必要条件,更是提升商标信誉的基本途径。因此,对商标使用的界定,历来都是各国商标立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和互联网经营或营利性进行商业宣传;
第一,要慎重选择商标许可使用的对象 有不少联营企业并非真心诚意投靠名牌,想借名牌搞“短平快”赚点钱,致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良莠不分。 第二,要及时完善商标许可的法律手续,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界定有以下几点: 1、看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显失公平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对于如何认定合同显示公平,有两个判断因素:1、主观要件: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存在一方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主观恶意。也就是说,相对人在明知行为人处于危困状
商标权使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希望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应该以注册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过商标局审核批准以后,商标专用权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注册商标是具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