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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后户口本上必须要有变更。夫妻之间离婚,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关系,关于户口一是分户,二是可以迁回户口。办理离婚手续时,由民政局在户口本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婚姻状况”栏盖上“离异”印戳。离婚后再次进行结婚登记的,结婚证上不会显示再婚,
根据相应要更改的状态来提供。婚姻状况指的是反映每个人在某一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 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1、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必须改户口本,既然离了婚,两个人的户籍就要分开,不能同在一个户口本上。 2、如果有孩子,孩子由夫妻双方的哪—方抚养,孩子的户籍就要跟谁在一个户口本上。 3、如果不变更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再婚的时候要
当事人想修改户口本个人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可以申请办一本新的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
按照《》之相关规定,父母,孩子判给谁孩子的就跟谁。如果孩子归父或母一方,这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如果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一)如果父母双方的
户口本复印件不可以离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下列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
异地不可以补办户口本。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目前异地办理户政业务的政策还没有落实,有的省份和地区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但是补办户口本的据了解暂时还没有,这种情况只能回户籍地办理;补办户口本一般需要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建议先向原籍派出
离婚以后户口可以单独办。可以由一方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当事人一人名字的户口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