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情况并没有限制,相关规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1、以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3、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用土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根据土地的类型规定使用权年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不过目前政策是到期后自动延长30年。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和面积限额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年限限制。
3、建筑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要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别一签订的合同来定。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
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a、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b、不同的土地类型其划拨农用土地使用年限也不同。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如果是通过划拨土地方式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那么一般是没有年限的限制的。如果土地使用者因为特定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的话,那么国家是可以收回划拨出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