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法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
(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注意:(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奸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④在审批程序上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案。
注意:(1)这几类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第98条)。如果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解释”第187条)。(2)对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有结果要求。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则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注意:(1)这类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轻微刑事案件。(2)这类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按公诉案件处理,就应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
(3)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而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就意味着被害人要求采取公诉的方式,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4)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之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依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