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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
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区别如下: 1、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就是由父母指定子女享受的分摊比例; 2、赡养人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协商出分摊比例。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
赡养老人3人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赡养老年人有三个子女的,每人分摊的金额不得高于每月1000元。如果纳税人家里有兄弟姐妹,而不是独生子女,他们需要与兄弟姐妹分享专项扣除金额。
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如下分摊方式:主要依据子女和数量,若为独生子女的,其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如果是纳税人的独生子女,
一、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哪些费用 共同分担的有: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
有多个子女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应按以下方式来承担: 1、签订协议。多个子女可在父母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协议,订立赡养协议后,按赡养协议来履行赡养义务; 2、平均承担义务。没有订立赡养协议的,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要均等承担并履行赡养义务。
作为子女赡养人是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该对身体患有疾病的老年人进行及时给予治疗救治和护理;对经济较为困难的老年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支持;针对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该要承担起照料老人的全部责任;如果出现无法亲自照料的老人的赡养人,
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人应该关注老人的生活,身体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及时帮助老人。如果老人生病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应及时就医,避免耽误治疗,还要为老人承担看病的费用。应照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如果没办法照顾的,可以委托机构照顾等等。 每个子女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