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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法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淸楚公司隐名股东的情况,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主体身份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转让股权:一般可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且该协议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力,处分股权行为有效,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隐名股东股权转是合法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法定权利。 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方的角度来衡量,不仅包括价格因素,还包括股权转让数量、支付方式、价格构成
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对于名义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
怎样认定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法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淸楚公司隐名股东的情况,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主体身份并未记载于公司的股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有效吗 实务中,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有效,只要股权转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并未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项股权转让还是合法有效的。其他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